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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勞動關係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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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勞動關係確認
我現在比較關注最高法院,諮詢最高法院送達新規定
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 (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