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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傷害案子可以鑑定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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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傷害案子可以鑑定幾次
一個司法鑑定能做幾次

鑑定次數沒有限定的。只要有一方不服鑑定,可以提起重新鑑定申請。但是否准許。由法官決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一條 同一司法鑑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鑑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鑑定人對鑑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鑑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從字裏行間可以得出結論,既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多人。 只要主體資格符合 第三條 本通則所指的司法鑑定機構是指按照《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並通過年度檢驗的司法鑑定機構。


第四條 本通則所指的司法鑑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並經年度註冊的司法鑑定人。 程序上也沒有違法,鑑定結果就是合法有效的。


關於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複核鑑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第三十二條 補充鑑定可以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鑑定文書是原司法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重新鑑定所提供的鑑定材料必須是與初次鑑定相同的鑑定材料;鑑定材料有異的鑑定,不是重新鑑定。


除第一項應由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外,其他各項重新鑑定可由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


重新鑑定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第三十四條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 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第三十五條 複核鑑定人須有不低於原司法鑑定人的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六條 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複核鑑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初次鑑定的規定


司法鑑定的目的在於更好的為案件的偵破和性質的定論服務,為其提供依據和證據,所以,一個正確的司法鑑定結論是非常重要的。而當事人在對其鑑定結論有異議的時候就一定要進行再一次的司法鑑定,不要擔心司法鑑定能做幾次,只要對案件有利,多做幾次也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