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自2010年1月1日開始,你公司已經和你續簽合同,公司必須在一個月之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應自第二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據此,你公司在1月21日通知你不在續約,則,你可要求賠償:
1、經濟補償金,自入職之日起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2、如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義務,則要求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費用。
3、如公司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可要求按經濟補償金雙倍賠償。
以上就是有關合同到期不續簽賠錢嗎問題的相關解答,希望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