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該順序排列不因性別之異區別對待。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這裏的“一般”是指有特殊困難、無生活來源、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多分和有能力不盡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不分或少分的以外的繼承人,應當均等繼承。
對於出嫁的女兒,如果父母有遺囑,指定了繼承人的,應該按照遺囑來進行遺產分割。
如果沒有遺囑的,出嫁的女兒應當作為繼承人共同分割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