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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在保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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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在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之日起?
你理解的不能説是錯的,保證責任應當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而債權人在保證期限內起訴的,保證責任訴訟時效尚未開始,但如果此時債務人如果撤訴,沒有結果,但其又已經主張了權利,訴訟時效應當發生中斷。《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