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法律顧問 > 法律

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建立哪些檔案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7W
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建立哪些檔案
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建立哪些檔案
1、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建立關於職業健康監護的檔案。該檔案需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在離職時,有權索取該檔案的複印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第三十七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衞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採取臨時控制措施。衞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