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犯罪情節輕微的基本範圍分析。刑法沒有直接規定哪些行為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但從刑法規定來看,犯罪情節輕微的範圍屬於基本犯罪範圍,不包含結果加重犯。如刑法第266條的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是入罪刑範圍,屬於基本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屬於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犯罪情節輕微的情形,它與犯罪情節輕微是犯罪行為程度深淺的不同面。我們不可能要求一種犯罪行為既屬於犯罪情節輕微,又屬於結果加重犯。
(三)、對犯罪情節輕微的不同狀態和處理分析。犯罪情節輕微包括犯罪的事實情節亦包括量刑情節。其中事實情節就是我們前面説的,只包含基本型。量刑情節則包括法定的能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亦包括酌定的輕微犯罪情節。也就是説,我們拿什麼來評判這個犯罪行為是否屬於情節輕微犯罪行為必須依照法律定罪處罰,這是刑法明文規定的。事實情節由法律直接規定,由法律規定行為人應定什麼罪,犯罪事實屬於基本的犯罪規定,不屬於結果加重犯,這是犯罪情節輕微滿足的第一個條件。第二個條件:定罪是為進一步的處罰提供依據。如果在給予行為人處罰時,衡量其情節,法律評判應給予其最輕或較輕的處罰,則我們就認為行為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但因為犯罪行為的情節複雜多樣,受多種因素影響,所以法律也只能規定其主要的常見的情節狀態,對於其它如心理表現的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等,因為每個人的情況不同,只能酌定衡量。所以情節輕微的犯罪量刑情節既包括法定量刑情節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有立功、自首等情節,未成年犯罪,從犯等。亦包括酌定的量刑情節,則與行為人的犯罪手段、犯罪對象、犯罪的目的與動機、犯罪後的態度、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