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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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屬於脅迫結婚
脅迫結婚中的脅迫指的是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的意願,脅迫結婚也就是説在不自願的情形下結婚。根據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則,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一般包括兩種脅迫行為:一是行為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二是行為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