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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不能勝任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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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不能勝任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不能勝任解除勞動合同
你好,對於不能勝任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

1、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説,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祕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當然,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2、過失性辭退:《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這種辭退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較為少見。

3、非過失性辭退:《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二、可以和患病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但應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這些補償項目包括:

1、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如當時職工正處在懷孕期間,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至產假期滿期間的全部工資,以及按照原勞動部 《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負擔女職工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三、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要點包括:期限,工資,福利,工作時間與休假,職業培訓,職業安全衞生,職工守則和解除條件等。下面,對於各項內容分別加以詳述:

(1) 工資:用人單位對於國家規定的各種税、費(如個人所得税、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女性的生育保險金等)有權在職工工資中扣除。故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諾薪金時,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認真瞭解薪金所包括的內容及各種扣費理由,合法的接受,不合法的應當拒絕。

(2) 福利: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同時效益好的企業還可發給補充養老保險,也叫企業年金。對於女性工作者還有專門的生育保險。

(3)工作時間與休假:國家法定工作時間為八小時工作制,對於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要按照以下三種情形分別支付工資:

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勞動報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4)職業培訓:對於大家關心的各種職業培訓,如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脱崗培訓、公派出國、上研等職業培訓,法律並未規定用人單位有此義務。這要視勞動者的工作性質及工作情況而定,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決定。

四、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問題

第一,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平等自願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地位平等,應以平等身份簽訂勞動合同。自願是指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本人的意願,不得采取強加於人和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條款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才能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簽訂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執行勞動合同制度過程中有些合同規定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子女;因工負傷協議“工傷自理”,甚至簽訂了生死合同等顯失公平的內容,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這類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成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因此,在簽訂合同前,雙方一定要認真審視每一項條款,就權利、義務及有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並且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有效合法的勞動合同。

第三,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同時,要注意勞動合同的內容,這是履行勞動合同和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除此以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勞動合同期限有三種形式,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三種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明確的終止日期。

第四,既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又要結合實際。簽訂勞動合同偏離法律、行政法規,可能產生無效合同,但又不能千篇一律地照抄法律、行政法規,而必須結合實際情況,特別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留有餘地的地方。因為這些地方就是照顧適用者的特殊情況。

第五,合同內容可簡可繁。勞動合同簽訂時要因人、因地、因事而異。簡單容易記憶,便於簽訂,商量餘地大;但條款過於簡單、原則,容易產生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而帶來不利影響。繁,在執行時容易掌握,可以減少分歧和爭議的發生,但在簽訂時比較麻煩,而且再詳細的勞動合同也不可能面面俱到。

第六,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它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在語言表達和用詞上必須通俗易懂,儘量寫明確,以免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