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第四條規定:“關於納税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
<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規定:關於納税人的確定
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政策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單位無償使用股東房屋辦公,其佔地應由股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