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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侵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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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侵權的問題
著作權網絡侵權問題
網絡上的著作權侵權,依據侵權行為的不同可劃分為兩大類:

1、一般行為侵權

這是目前主流的劃分方式,又分為三種類型:

(1)上載:

上載有兩種形式:

一是將傳統作品數字化後上載到網上;

二是將本身就是數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載到網上。

(2)轉載;

這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其網絡作品在網絡上轉載,其實是網絡間的複製、傳輸。

(3)下載:

它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發表在網上的作品下載並發表在報刊上,或儲存在存儲器上,或打印在紙介質上。

2、特殊行為侵權

上載、轉載、下載過程中的侵權行為在網絡環境下是屢見不鮮的,而且也已經被法律確定為是侵犯著作權的,本文認為有必要研究與討論一下超文本鏈接這一特殊行為在什麼情況下侵犯網絡著作權。

二、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責任

1、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

在歸責原則這一方面,最大的問題在於應當使用過錯原則還是嚴格責任原則。

目前關於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學者們有幾種不同意見:

(1)主張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

(2)主張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論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其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係,就應承擔民事責任。

(3)主張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不承擔責任。

2、網絡內容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網絡內容提供者,是指選擇某類信息並上載到互聯網上供用户訪問的一類主體。如果其選擇並上網發佈的信息有違法或侵權的內容,就有可能為此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網絡內容提供者,在明知網絡用户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版權行為時,應與該網絡用户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網絡內容提供者,在明知網絡用户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版權行為,但經版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卻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時,應與該用户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這時,網絡內容提供者在主觀上由不知轉向明知,因而適用的仍然是過錯責任原則。

3、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指為各類開放性網絡(主要指互聯網)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一類主體。

其一,所述“發現”未説明是“初次發現地”還是“能夠發現的地方”,根據此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到國內的任何一個地方來起訴侵權者;

其二,此規定的使用情形與現行民訴法相沖突,現行民訴法要求訴的前提是有明確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