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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賠償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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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賠償條款規定
勞動爭議約定管轄條款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根據以上規定,銷售公司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都在本縣,雙方約定管轄無法律依據,應認定為無效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