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税法規定的可以抵扣增值税進項税額的扣税憑證有:增值税專用發票、購進農產品取得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税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税款的完税憑證、國税部門監製的公路通行費以及高速公路費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