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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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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工傷待遇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為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為,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工傷待遇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工傷待遇
1、職工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發放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止發放工資的,每月由工傷保險基金向所供養的親屬支付受撫養的親屬撫卹金。
3、生活困難的,可預支50%的一次性工亡津貼。
4、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職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風險提示: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