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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 宣判前交罰金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7.81K
宣判前交罰金 緩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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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前交罰金是否可以減刑


判決前是交不了罰金的,公民是可以主張作為從輕情節之一,是否獲得輕判由法院確定。罰金是法院審理完畢判處罰金時才交的。法院沒有判決,你交什麼罰金。但要是為了能夠從輕判的話,審判前可以積極繳納贓物,認罪,積極賠償受害人。從而法院判決時從輕處罰。

罰金應在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

如果沒有錢交罰金,法院會查是否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如果目前確實沒有,可暫緩繳納。但法院在任何時候只要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都可以隨時追繳。只有由於不可抗拒的災難導致確實無法繳納的,法院才會酌情考慮減免。

如果不繳納罰金,不會加刑。法院的判決一經做出就具有拘束力,這個拘束力不僅僅針對當事人也針對法院本身,對自己的判決如果沒有發現實質性的錯誤是不能私自改判的。所以單純地沒有繳納罰金是不會改判,除非檢察院抗訴或者判決本身出現錯誤,或者是在考驗期內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嚴重違反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