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三)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四)工作、業務的交接。
(五)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
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