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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行政複議維持原判可以繼續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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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行政複議維持原判可以繼續申訴嗎
公安機關行政複議維持原判可以繼續申訴嗎
1.如果對縣公安機關(派出所)的決定不服,可到市公安局行政複議或者縣人民政府複議,對市公安局或縣人民政府複議決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