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行政機關可申請行政複議嗎?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但是行政複議機關是否受理,因涉及到主體資格、受案範圍等因素的問題,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結合《行政複議法》第6、9、10、11等規定可知,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因此,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向有權的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進行權利救濟。
二、行政複議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複議是依申請行為。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為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行政複議受理
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後,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項: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請是否屬於重複申請。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複議申請分別作以下處理:
①複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
②複議申請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但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③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和相應的處理方式,而不能簡單地一退了之。
所以當事人如果是不服從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的一些行政行為,那麼想要申請行政複議當然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只是單純對行政機關不服從,或者是對一些行政法規或者規章不服從,那當事人不能夠以此為理由申請行政複議。具體的行政行為就包括一些警告,或者是具體的行政處罰等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