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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辭職的違約責任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3.78K
無故辭職的違約責任
試用期辭職要承擔違約責任

許多求職者因對工作不滿意而在試用期內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時,後者往往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理由是求職者此時提出辭職,已是在勞動合同生效之後,屬違約行為。


其實,《勞動合同法》設立試用期的目的,就在於給予雙方一個相互考察的期限。


這個期限的特殊性就在於,雖然勞動合同已經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滿意對方而解除勞動合同,都不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求職者在試用期內辭職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後,可能勞動者會出現提前離職的情況。很多時候這被認為是勞動者違約,而雙方也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違約金。但一般來説,只是因為勞動者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要求其支付違約金,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就算當事人有約定,也是無效。所以,通常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