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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函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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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函違約金
擬被錄用簽約5年,離職付高額違約金。
 答:違約金和競業限制確實是困擾職場人士特別是白領的兩大枷鎖。在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法》中,沒有對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做明確的規定和限制。實踐中,勞動者離職後,如果勞動合同中有違約金條款,勞動者要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而在《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只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第二種情況,就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和保密事項方面有約定,而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不過,這兩種情況的違約金數額也不是由用人單位隨意確定的,《勞動合同法》對此有細緻規定,勞動者應學會拒絕離職“不平等條約”。例如第一種情況,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也就是説,如果單位花3萬元對一個員工進行了培訓,合同約定員工要在本單位工作滿三年,那麼員工每提前離職一年的違約金,就不能高於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