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行為應否成為配偶繼承權喪失的事由
一、重婚不是喪失配偶繼承權的理由。
二、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
虐待被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等的是喪失繼承權的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
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