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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行為應否成為配偶繼承權喪失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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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行為應否成為配偶繼承權喪失的事由
重婚行為應否成為配偶繼承權喪失的事由
一、重婚不是喪失配偶繼承權的理由。
二、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等的是喪失繼承權的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