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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執行管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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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執行管轄異議
仲裁裁決執行管轄異議
1、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2、執行管轄權異議及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管轄權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申請執行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一)執行標的額符合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受理範圍;

(二)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