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小孩的撫養權歸屬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於《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
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離婚孩子撫養權一般規母方,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
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
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4)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