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產品質量糾紛案件調解率低的原因有:一是矛盾突出,表現在消費者與生產、銷售者對損害事件發生的責任認識不一致,生產、銷售者的免責事由及消費者自身過錯雙方爭議較大;二是消費者的弱勢心理在訴訟中轉折膨脹為優勢,把對假、冒、偽、劣產品的憤怒和牴觸心理集中在特定的生產、銷售方,表現在請求賠償數額瞞天要價,爭議額大,不能營造調解氛圍,難以達成調解意見;三是銷售者與生產者相互推諉,有的產品銷售者環節較多,生產者有直接生產商、承包商、組裝商,還有掛靠單位,造成產品責任後,各個單位互相扯皮,調解誠意不足。
3、司法鑑定在產品質量紛紛案件中往往成為輸贏的關鍵。根據產品質量法,在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作為被告的生產、銷售者負有舉證倒置的責任,事實上生產、銷售者在生產、銷售產品時已經經過了嚴格的檢測,取得了相應產品質量的合格證。但是在訴訟中,消費者往往對通過質檢部門合格證不認可,在進行司法鑑定時,社會鑑定機構與質量檢測部門結論不一致情況屢屢出現,這也是造成該類案件調解難,上訴率高,多次鑑定的主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