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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或集體土地使用税怎樣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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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或集體土地使用税怎樣繳納
國有或集體土地使用税怎樣繳納
1、於1988年9月開始。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國家增加了土地使用税税種,啟用《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開始計徵土地使用税。
2、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徵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3、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一)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1)大城市
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4、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經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5、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一般是3%,不過也分地方,有的地方是4%,有的地方更高。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時,要交營業税、契税、印花税、佔用耕地的要交耕地戰用税(一次性,交納耕地戰用税的,自合同簽定之日起一年內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等,平常要交城建税、費附加、城鎮土地使用税、出售時要交營業税、契税、房產税、印花税等
城鎮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為徵税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規定税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