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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繳納方式有什麼?

欄目: 經濟適用房 / 發佈於: / 人氣:3.22W

一、土地使用税繳納方式有什麼?

土地使用税繳納方式有什麼?

《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因此,房地產企業應該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機關申報納税,即不能向房地產企業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税局申報繳納,這一點一定要注意。

關於網上申報問題:這要看看你是哪個地區的了,每個地區網上申報的系統不完全一致。比如河北省,河北地税網上申報系統是一個模式。自己研究一下,不是很難,或到當地税務機關的計算機中心諮詢一下。

申報流程問題:網申申報流程也是根據徵管法所開發的,按照徵管法的流程辦理就不會錯,儘管程序不一樣,但流程都是一致的,都會符合徵管法。

申報税種問題:這要根據所從事的行業有關,簡單説一下,1、工業企業:(比如鋼鐵企業)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費附加,印花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房產税,還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各種保險等等2、服務業企業:(比如飯店)營業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費附加,印花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房產税,還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各種保險等等3、建築業企業:營業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費附加,印花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房產税,還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各種保險等。

二、關於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國税發〔2003〕89號原規定"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這一規定對房地產企業在取得土地至自用、出租、出借、出售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期間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未作明確。

在2006年下發的《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中給予了明確規定(同時將國税發〔2003〕89號原規定給予廢止):"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國家税務總局也明確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如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納税人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依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應該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在近幾年中,隨着我國經濟水平不斷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會公民會使用到國家所有的土地,那麼在使用國有土地時,也是需要先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那麼在計算土地使用税時,一定要按照國家徵收的標準以及具體的面積來計算,如果出現偷税漏税行為也是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