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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商業祕密協議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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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商業祕密協議合理
簽訂勞動合同 也是商業祕密保護的構成要件

不籤勞動合同更不利於單位保護商業祕密。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祕密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祕密採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範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祕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祕密採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祕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另外,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勞動合同簽署後,無論是勞動者還是企業等用人單位,都需要遵守一定的規範,職員不得泄露公司的機密,需要按時上班等,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職員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時給職員發放工資等。若哪一方違反了規定,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