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案程序規定有哪幾個部分
1、 立案
當事人寫出書面起訴、申訴狀,本院告立庭負責受理屬於本院管轄民事、商事、行政、執行和申訴案件。
自接到起訴狀、申訴狀、執行申請後7日內,由立案庭進行
審查,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持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訴。
2、 審判
(1) 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案件一律公開審理,並公告開庭時間、地點及案由。但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民事、商事案件一經受理,5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15日內對原告進行詢問,開庭傳票及出庭通知書在開庭3日前送達當事人和
訴訟參與人。
(3) 審理民事、商事案件時,人民法院可依法調解。
(4)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商事案件,審判人員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5) 人民法院依法保護訴訟參加人的一切訴訟權利,訴訟參加人必須自覺遵守訴訟秩序。
(6) 審理期限、刑事公訴案件一個半月內審結,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執行案件一般在三個月內結案。重大疑難案件六個月結案。
(7) 其它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三個月內審結。用普通程序應在六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延長六個月。
(8) 宣告各類案件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9) 定期宣告判決、裁定的宣告後立即發給判決或裁定書。
(10) 當庭宣告判決、裁定或達成調解的刑事案件5日內發送當事人,民事、經濟案件10日內發送當事人。
(11) 口頭裁定的不發裁定書。
(12) 依法應移送其他法院或機關處理的案件自確定之日起7日內將移送的原因和機關通知當事人。
3、 上訴
不服本院判決、裁定的,可在上訴期間通過本院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核對當事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
4、 執行
(1) 對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沒有自動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向本院申請執行的應提交執行申請書,提供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2)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