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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失業保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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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失業保險的規定
關於失業保險的規定
如果員工需要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要求,需要在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自後7天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備案,在60天內解決申領手續。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1、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限定要求的,能夠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炒魷魚、除名和辭掉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限定的。
2、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組織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交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手續。
3、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組織申領失業保險金。
4、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手續: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限定的其他手續。
《社會保險法》
5、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要求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交納失業保險費滿2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