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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起訴在工作地還是註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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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起訴在工作地還是註冊地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

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


因此,在法律上,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地可以與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地不一致,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條件之一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


一般來説,仲裁裁決書在這方面的裁決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不服裁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另一種是“不服裁決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訴”。


如果裁決書已經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那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訴;如果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管轄權的法院,那麼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條件之二是勞動者沒有對仲裁裁決提起起訴,若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起訴的話,那麼就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起勞動爭議訴訟。


一般來説主要是實際發生勞動關係地法院和企業所在地法院。由於勞動爭議仲裁是一個重要的過程,仲裁結果書中對起訴法院也可能會有所指定,同時起訴是勞動者雙方均享有的權利,因此還需要根據實際情形加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