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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辭職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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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辭職復職
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具體情況可參照《勞動合同法》第36至50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