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被告準備工作(一)、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做一份書面的答辯意見,並收集自己有利的證據,用於支持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請求;
(二)、庭審過程中,法院會要求被告陳述答辯意見,以及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補充説明;
(三)、被告在原告舉證結束後,需要就原告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四)、被告舉證;
(五)、法庭辯論;
(六)、最後陳述。
民事案件被告注意事項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可在查明事實後缺席判決,如果由於被告缺席,導致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未能舉證和質證,那麼被告可能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