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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的勞動關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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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的勞動關係認定
退休返聘的勞動關係認定
被用人單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單位的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不用再次簽訂勞動合同。

所以與勞動關係相應的各種法定的待遇用人單位可以無需給予這些特殊“勞動者”。

如果用人單位自願給以這些“勞動者”相關待遇,並以書面合同形式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能就要履行自己的承諾或者約定義務了。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