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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04年修訂本)第六十三條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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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04年修訂本)第六十三條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04年修訂本)第六十三條如何規定的?
專業分析: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自前款規定的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