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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給多開收入證明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51W
單位不給多開收入證明
到原單位開具收入證明不給開
  解除或者中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當開具證明,十五日辦理檔案、社保的轉移手續,違犯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如果造成損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5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