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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司制度被解僱的有經濟補償金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9.36K
違反公司制度被解僱的有經濟補償金
違反公司制度被解僱的有經濟補償金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違反公司制度被解僱的,屬於過失性辭退,沒有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