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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中心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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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中心轉讓協議
無培訓協議員工要給培訓費嗎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根據該規定,勞動關係雙方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及服務期限,而用人單位已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培訓,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出資培訓費用,其標準為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勞動者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