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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部關於國營貿易部門優待烈、軍屬暫行辦法

欄目: 民商法類 / 發佈於: / 人氣:1.86W

貿易部關於國營貿易部門優待烈、軍屬暫行辦法

貿易部關於國營貿易部門優待烈、軍屬暫行辦法

為尊重烈軍屬(包括革命殘廢軍人即複員軍人及其家屬,下同)的政治地位,貫徹就業優先權,並幫助其發展生產,改善生活特制訂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內貿易部(已變更)

文       號:[52]內行姚字第18號

頒佈時間:1952-01-11

實施時間:1952-01-1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為尊重烈軍屬(包括革命殘廢軍人即複員軍人及其家屬,下同)的政治地位,貫徹就業優先權,並幫助其發展生產,改善生活特制訂本辦法。

(二)本部及所屬之各級國營專業公司和零售公司,招考幹部及訓練班學員時,烈軍屬在與非烈軍屬同等條件時,應優先錄取,以解決其就業困難。

(三)各國營貿易公司於直接收購農民農、副土、特產品時,在可能條件下優先收購烈軍屬的產品,或協助其解決滯銷品的出路以便生產之繼續發展。

(四)各國營專業公司,地方企業公司,零售公司及其直屬機構(如零售店門市部等),在零售減價或設有廉價部出售貨物時,應優先售與烈軍屬或給以購買之便利。

(五)烈軍屬因生活困難為輔助一部分生活來源,而經營小販者,向國營貿易公司購買貨物,如資金確有困難時,經區政府證明並取得適當保證時,由當地貿易行政部門批准,可給予短期(10日以內)賒購或分期付款之方便。

(六)烈軍屬須持有人民政府所發烈軍屬之正式證明文件者,均有享受本辦法之權利。

(七)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部隨時修改之。

(八)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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