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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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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精神,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提出的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20〕16號

頒佈時間:2020-05-13

實施時間:2020-05-1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精神,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發揮執行工作的服務保障作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此次疫情對經濟社會產生的重大影響,立足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大局,充分利用“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成果,有效發揮“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工作機制作用,平穩有序推進執行工作。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且具備強制執行條件的,要持續加大執行力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尤其是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生活困難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涉疫情執行案件辦理過程中,要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進一步突出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依法審慎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平衡協調各方利益,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人權益的影響,積極引導當事人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為統籌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依法中止申請執行時效。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請求權,債權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主張申請執行時效中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準確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堅決禁止超標的查封,嚴禁違法查封案外人財產,暢通財產查控的救濟渠道,加大監督力度,切實防止違法執行或採取過度執行措施影響企業財產效用發揮和企業正常運營。做好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的銜接,人民法院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加大對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力度,對明顯超出訴訟請求範圍的超標的部分保全申請,依法不予支持。當事人通過惡意提高訴訟標的等方式超標的申請保全,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就所受損失依法提起訴訟。

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生活困難的被執行人,在不影響債權實現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適當的查封措施。被執行人有多項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選擇對其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對能“活封”的財產,不進行“死封”。查封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性資料,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對該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被執行人申請利用查封財產融資清償債務,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融資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可以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融資。查封被執行人在建工程的,原則上應當允許其繼續建設。查封被執行人在建商品房或現房的,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自行銷售房屋。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户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賬户的使用。

四、有效防止執行財產被低價處置。充分發揮網絡司法拍賣公開透明、成本低、效率高、受疫情影響小的優勢,加快財產變價流程,降低變價成本,為執行債權人及時回籠資金、減輕資金週轉壓力、恢復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有力保障。在疫情期間進行網絡司法拍賣,也要適當考慮疫情影響和財產實際情況,把握好拍賣時機,有效實現財產變現價值最大化。被執行人有充分證據證明疫情期間進行拍賣將嚴重貶損其財產價值,申請暫緩或中止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拍賣過程中,應當及時全面客觀披露財產現狀,充分發揮網拍平台、拍賣輔助機構作用,做好拍賣財產在線推介,吸引更多市場主體參與競買。對財產價值較大、競拍參與度可能較低的財產,可以確定適當寬鬆的拍賣價款支付期限。

對於一些專業化程度高、市場受眾面較窄的財產,在不影響債權實現的前提下,可以允許被執行人通過其自身專業優勢和渠道,靈活採取自行變賣、融資等方式償還債務。被執行人認為網絡詢價或評估價過低,申請以不低於網絡詢價或評估價自行變賣查封財產清償債務,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損害執行債權人權益的,可以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變賣。網絡司法拍賣第二次流拍後,被執行人提出以流拍價融資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拍賣財產基本情況、流拍價與市場價差異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考慮;准許融資的,暫不啟動以物抵債或者強制變賣程序。

五、依法執行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政策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租金債權,可以強制執行。凍結被執行人的租金債權後,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依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異議部分的租金強制執行。承租人對原租金債權的數額沒有異議,但超過法定期限後依照疫情期間對承租國有經營性房屋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户減免租金的有關政策規定,主張減免租金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支持;承租非國有經營性房屋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户以其與被執行人就疫情期間的租金減免已達成協議為由提出異議,請求對異議部分的租金不予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租金減免協議真實有效的,應予支持。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户欠繳租金的涉眾型執行案件,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作用,根據雙方當事人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工作方案,依法妥善處理此類案件產生的矛盾糾紛。

六、強化應用執行和解制度。被執行人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生活困難,無法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要積極引導當事人協商和解,為被執行人緩解債務壓力、恢復正常生產生活創造便利條件。當事人在疫情發生前已經達成和解,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無法按照和解協議約定期限履行,申請執行人據此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和解協議已經履行不能或者因遲延履行導致和解協議目的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七、精準適用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有效發揮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的懲戒作用,重點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違法失信行為,進一步推動國家信用體系建設和營商環境改善。建立健全懲戒分級分類機制,準確把握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的適用條件,持續推動懲戒措施向精細化、精準化方向轉變。疫情期間,對已納入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全國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的企業,原則上不得采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已經採取並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要及時解除並向申請執行人説明有關情況。對未納入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的疫情防控企業採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參照前述規定辦理。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人民法院在依法採取失信懲戒或者限制消費措施前,原則上要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健全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失信名單信息依法應當刪除或撤銷的,應當及時採取刪除或撤銷措施。失信名單信息被依法刪除或撤銷,被執行人因求職、借貸等被有關單位要求提供信用修復證明的,經被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就刪除或撤銷情況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被執行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確因復工復產需要,申請暫時解除失信懲戒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與申請執行人溝通,在徵得其同意後及時予以解除。

八、合理減免被執行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其無法及時履行義務為由,申請減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相應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支持;被執行人申請減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的,不予支持,但申請執行人同意的除外。

九、充分發揮破產和解、重整制度的保護功能。對執行債權人人數眾多,特別是多個執行債權人正在申請分配案款的案件,被執行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人民法院要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依法為被執行企業緩解債務壓力、恢復生產經營創造條件;多個案件由不同法院管轄的,上級法院要加強統籌協調,通過提級執行、指定執行等方式協調案件進行集中辦理,力爭促成各方當事人達成解決債務的“一攬子”協議。當事人未能達成協議且案件符合移送破產審查條件,通過破產和解或重整能夠幫助被執行企業恢復經營的,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加強立審執協調配合,暢通執行移送破產工作渠道,充分發揮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制度的保護功能,幫助企業及時走出困境。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要嚴格防止被執行企業通過破產程序逃避債務,依法保障執行債權人合法權益。

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動執行工作。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特別是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執行信息化系統,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管理,提高執行效率,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果,降低負面效應,避免引發新的矛盾和糾紛。依法優先採取網絡查控、網絡詢價、網絡司法拍賣、網絡收發案款等在線執行措施,積極通過線上方式開展立案、詢問談話、執行和解、申訴信訪、執行輔助等工作,充分滿足人民羣眾的司法需求,確保疫情期間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平穩有序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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