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除下列情況外,交通事故一般都可以私了: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7、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但需注意,有些外交人員具有豁免權,在私了和公了上會出現困難,此時可以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