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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保證金的性質

欄目: 房屋租賃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51W
房屋租賃合同保證金的性質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爲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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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保證金的法律依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這一條法律規定裏提及了幾個常見的名詞,如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根據該法條裏的規定可知,提及的類似名詞如果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那麼無法適用定金罰則,因爲定金是法定概念,其有特殊的法律定義無需在合同約定裏再解釋定金的權利,而類似該法條裏提及的其他名詞屬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所使用的詞語,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應有之義,所以需要當事人細化,反過頭來說,履約保證金也是如此,那麼下文來看一下在房屋租賃合同裏常見的履約保證金(或者押金,下文如無說明視爲等同詞語使用)是如何約定的,以及該類約定對合同當事人一方維權時是否帶來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