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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認定

欄目: 擾亂公共秩序罪 / 發佈於: / 人氣:1.3W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一要看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是由於過失造成對其他頻率的佔用,不應以犯罪論處;二要看行爲造成的影響和破壞是否嚴重,如果行爲輕微,社會危害不大,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一)未經批准設定無線電廣播電臺,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

(二)未經批准設定通信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戶發送資訊,非法使用公衆移動通信頻率的;

(三)未經批准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的;

(四)非法設定、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五)其他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