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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司法解釋

欄目: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 發佈於: / 人氣:3.22W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司法解釋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出售、購買僞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爲出售假幣的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爲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也應認定爲出售假幣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