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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認定

欄目: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 發佈於: / 人氣:2.56W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認定

1、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