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民事行爲是指民事行爲雖已成立並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因行爲人撤銷權的行使,使其自始不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爲。可撤銷的民事行爲在被撤銷前,已發生效力,明顯不同於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爲。可撤銷民事行爲包括:(一)重大誤解;(二)顯失公平;(三)乘人之危;(四);欺詐、脅迫。【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