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行爲和效力待定行爲的區別主要是:可撤銷行爲在撤銷前是有效的民事行爲,只有在撤銷後溯及開始發生無效後果,其效力“有效”或“無效”有待表意人定奪;而效力未定行爲的法律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在確定前既非有效亦非無效,究竟有效或無效有待第三人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