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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專利權屬歸誰?

欄目: 專利 / 發佈於: / 人氣:6.32K

一、勞動合同專利權屬歸誰?

勞動合同專利權屬歸誰?

第一,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於該單位。

所謂的職務發明是指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裏“物質技術條件”主要指的是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由於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不同,它不受特定場所和上下班時間的限制,即使你的發明創造最終的完成地點在家裏,或者完成時間是下班後,只要你是在執行單位的任務並且所用資源由單位提供,該單位就是專利申請人。

另外,如果員工已經退休或者工作調動了,在其工作變動後1年內作出的,只要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還歸原單位。

當然,也有例外的情況,就是發明創造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但是單位與發明人訂有合同,專利申請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其約定來決定。

第二,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於該發明人或設計人。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你是方圓專利的研究員,但是你博聞強識、學識淵博、興趣廣泛,動手能力又強,有一天你腦洞大開,設計了一款具有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的鞋子,那你可以用來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當然是你,因爲你的發明創造和方圓專利八竿子打不着,完全是你自己的勞動成果,智慧結晶。

專利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所以,只要你精力充足,能想能幹,工作之餘也可以搞發明大膽創造,申請專利!

第三,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司法解釋

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知識產權局積極推進《專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職務發明條例出臺和專利代理條例修訂工作,相關草案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其實,關於職務發明人和單位收益分配的問題早在2015年12月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的第四次《專利法》修訂草案的徵求意見稿中,就有多處體現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設計。例如,修訂草案第六條將職務發明限定爲如下兩類:第一,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第二,本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約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歸屬於單位。同時,該條第四款還進一步明確,如果單位與發明人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未作約定時,權利屬於發明人。

修訂草案一方面刪除了現行專利法第六條中“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直接屬於職務發明的規定,壓縮了單位對創新成果主張權利的空間;另一方面,還將單位與發明人未作約定時的創新成果明確規定屬於發明人,進一步擴大了發明人的利益空間。此外,修訂草案還進一步放開了國家投資的科技成果轉化的決定權,其中第八章中新增第八十一條作出專門規定:對於國家設立的研發機構和高校的專利權,在不改變專利權屬的前提下,發明人可以與單位協商自行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並與單位按約定分享收益。

對於勞動合同中涉及到使用了他人的專利權的情況,是需要對專利權屬進行認定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存在異議的,那麼還需要向專利權所有人申請授權,只要在獲得了授權的情況下才可以正常的使用,否則構成了侵權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