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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解釋? | 搶注國外商標算侵權嗎

欄目: 商標 / 發佈於: / 人氣:3.24W

一、搶注國外商標算侵權嗎,怎麼解釋?

搶注國外商標算侵權嗎,怎麼解釋?

搶注國外商標是否侵權需要看情況判斷:如果該國與中國簽訂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協議,或者共同處於某一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系統內,則在該國註冊的商標亦受我國的保護是合法的。註冊人依據在該國註冊時間享有在我國註冊的優先權。

二、惡意搶注商標的類型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和實踐,惡意搶注行爲主要可以分爲以下幾種:

(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爲

1、 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爲(《商標法》第十三條)。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爲(《商標法》第十五條)。

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後段)。

4、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爲(《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爲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申請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爲商標。

(三)以獨佔公共資源爲目的的搶注行爲

此類搶注行爲的基本特徵在於將本屬於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爲商標,商標註冊後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公衆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例如:

1、 將旅遊景區名稱申請註冊於“旅遊服務”項目上。(“天柱山”)

2、 將具有表示商品特點的產地名稱申請註冊於該商品上。(“日月潭”茶葉、“阿里山”茶葉、“慶嶺活魚”)

3、 將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記申請註冊爲商標。(“PDA”、“法律人”)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註冊商標缺乏顯著特徵的,不予註冊;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外國商標註冊法與我國的是有比較大的不同,搶注國外商標是否侵權需要看該國是否與我國簽訂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協議或共同處於某一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系統內,如果有那麼該國註冊的商標是合法的。具體情況可以諮詢專業律師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