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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確權宅基地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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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確權宅基地繼承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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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宅基地繼承

1、宅基地只能在本集體組織成員之內轉讓,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的行爲無效。 2、宅基地是不可以繼承的,只有宅基地建成了房子才能繼承,繼承人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直接到當地的土管所去辦理。 3、農村宅基地按照規定是一戶一宅,只要辦理了合法手續的就會有補償,具體標準要看當地的徵地政策,可以去當地國土資源局諮詢。所就單獨的農村集體宅基地繼承這個問題,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