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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協議簽訂後起訴強拆違法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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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協議簽訂後起訴強拆違法可以嗎

安置協議簽訂後起訴強拆違法可以嗎

如果當事人安置協議簽訂後,起訴強拆違法是可以的。徵收補償協議主要解決的是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被徵收人的搬遷損失以及因搬遷引起的停產停業損失問題。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可以據此認定被徵收人就房屋的徵收以及上述相關事項的補償與徵收人達成了一致。但是,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內容,顯然不包括因違法強制拆除可能給被拆遷人造成的不應有的包括屋內動產在內的其他人身、財產損失。

被徵收人可在強制拆除行爲被確認違法的情況下,取得相應的賠償。因該利益獨立於合法徵收行爲產生的補償利益,故被徵收人即使簽訂了徵收補償協議,也依然與可能存在的違法強制拆除行爲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以作爲適格原告就此提起行政訴訟。

二、房屋拆遷的形式

1、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專門委託的單位統一進行拆除、補償、安置等工作。它是國家提倡和鼓勵採用的拆遷方式,《拆遷條例》規定:“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2、自行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自己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安置和補償。主要拆遷業務人員必須在拆遷主管機關進行培訓,取得拆遷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

3、委託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將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委託他人進行。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三、拆遷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透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

2、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透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後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

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築面積爲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3、結合型補償

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由於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安置協議簽訂後,起訴強拆違法是可以的。被徵收人即使簽訂協議,也是可以作爲適格的原告就此提起相關的行政訴訟的。